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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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审判长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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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方晓鹏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82年11月14日 |
| 身份证号 | 413025198211142731 |
| 工作单位 | 中国河南省信阳市中级法院 |
| 职位 | 信阳市中级法院刑一庭审判长 |
| 出生地 | 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 |
| 家庭地址 | 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七大街东方今典B2栋2单元3005室 |
| 户籍所在地 | 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 |
| 联系电话 | 13837679630 |
| 支付宝绑定手机号 | 同上 |
| 微信号 | Jingye9630 |
| 配偶(信息暂不公布) | |
| 子女(信息暂不公布) | |
| 方晓鹏所涉恶行及犯罪事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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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晓鹏作为本案二审审判长,依法负有查明案件事实、审查和纠正一审裁判、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并维护司法公正的职责。然而,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方晓鹏包庇息县法官徐炜程的枉法判决【(2025)豫1528刑初106号刑事判决】,未进行必要的监督,也未采纳辩护人提交的关键证据,对一审判决中存在的问题未作任何纠正,从而下发【(2025)豫15刑终420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致使邢望力被判寻衅滋事罪,有期徒刑三年。
根据案件事实,2025年2月18日,维权人士邢望力因拍摄现场视频并报警救助一位遭受暴力殴打的访民,反而被息县公安局以“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在未提供报案材料、未出具立案决定书、未依法调查事实的情况下,邢望力即被强制羁押,整个过程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与拘押的基本程序。 在2025年5月13日的首次庭审中(辩护人当庭播放所谓“报案人”的电话录音后改为庭前会议),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关键证据:所谓“报案人”洪杰与官敏亲口表示从未向公安机关报案,且明确指出“这件事是公安陈万一捏造的”。这些电话录音直接否定了起诉书中“接群众报案”的说法,充分揭示案件从一开始就缺乏合法立案基础,属于严重违法立案。 面对如此关键证据,徐炜程既未依法裁定排除非法证据,也未责令侦查机关调查真相,更未将相关问题移交检察机关监督处理,反而配合公诉方继续推进审判程序。检方此后甚至补充伪造“报案笔录”,并在庭前会议后指使公安人员对所谓“报案人”进行诱导式讯问,强迫其作出虚假陈述,涉嫌伪证与滥用职权。 在2025年7月18日庭审中,所谓“被害人”及证人全部缺席,控方证据严重缺失,辩护意见未被采纳。庭审时间亦被法院临时提前,严重侵犯了辩护权利和程序公正。尽管案件存在诸多程序违法与实体疑点,徐炜程仍执意作出有罪判决。 最终,徐炜程于2025年下发《(2025)豫1528刑初106号》刑事判决书,裁定邢望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该判决明显违背事实与法律,是典型的徇私枉法、滥用审判权力。 邢望力当即提出上诉至信阳市中级法院。 2025年10月28日15时,邢望力涉嫌寻衅滋事案二审在息县法院开庭,由信阳市中级法院刑事一庭方晓鹏担任二审审判长。庭审中,辩护人向方晓鹏提交了据称为“报案人”的通话录音。该录音显示,通话人称其从未向公安机关报案,该案系息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陈万一捏造。同时,案件卷宗中亦未见另一名所谓报案人官敏的报案记录。本案两名所谓受害人系虚构,案件不存在合法报案记录或受案登记。 在缺乏受害人和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方晓鹏作为二审审判长,未对一审判决及相关程序问题进行充分审查和纠正,公然包庇相关违法公职人员,2025年11月17日下发【(2025)豫15刑终420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邢望力被判寻衅滋事罪、有期徒刑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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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晓鹏个人档案下载 方晓鹏
相关涉嫌违法犯罪人员档案:
中国河南省信阳市息县公安局恶警档案——陈万一
中国河南省信阳市息县检察院检察官 崔书林 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调查报告
中国河南省信阳市息县法院刑事审判庭三级法官徐炜程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调查报告(附徐炜程个人档案)
本文转自:TNT时报

